释义 |
法律分析: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提取;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 3、职工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提取; 4、职工离休、退休的提取; 5、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 6、职工出境定居的提取; 7、职工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 8、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提取; 9、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取; 10、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 11、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取; 13、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