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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年青岛将规范公积金异地转移有什么规定
释义
    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全面实行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线上办理,以遏制骗提和套取公积金的行为,并加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治理力度。异地缴存职工将账户余额转移到青岛时,需在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未遂的职工,个人账户信息中会标注不良信息记录,并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对已违规提取资金的,责令职工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
    法律分析
    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将全面实行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线上办理,以有效遏制骗提和套取公积金的行为,并加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治理力度。
    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青岛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全部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线上办理。
    异地缴存职工将账户余额转移到青岛时,须在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
    异地缴存职工将账户余额转移到青岛后,不再继续缴存,以非本市户籍离职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离职的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青岛半年以上。
    从严惩戒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对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未遂的职工,在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
    对已违规提取资金的,责令职工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自骗提套取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取消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并同时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
    拓展延伸
    青岛公积金转移接续规范:全国平台线上办理、半年稳定缴存
    根据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业务“跨省通办”的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青岛公积金转移接续业务实现全国平台线上办理,并且要求半年内稳定缴存。这一举措旨在加强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和转移接续服务,方便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办理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根据通知,实现青岛公积金转移接续业务“跨省通办”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原转入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转入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签订异地转移接续协议,且转入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经办平台上已注册用户;转入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经办平台上已注册用户,且在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经办平台上已成功办理转入申请;转入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经办平台上已成功办理转入申请,且转入申请信息真实、有效;转入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在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经办平台上办理转入申请,且转入申请信息真实、有效;转入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在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经办平台上办理转入申请,且转入申请信息真实、有效;转入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在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经办平台上办理转入申请,且转入申请信息真实、有效。
    因此,如果您需要在青岛公积金转移接续,可以通过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或第三方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进行线上办理,并且需要在半年内保持稳定缴存。这一举措的实施,将为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转移接续服务,也有助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和转移接续服务,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
    结语
    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全面实行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线上办理,以遏制骗提和套取公积金的行为,并加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治理力度。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青岛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全部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线上办理。异地缴存职工将账户余额转移到青岛时,须在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对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未遂的职工,在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对已违规提取资金的,责令职工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自骗提套取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取消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并同时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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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7:2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