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继续实行“限高保低”政策,上限为我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6502.75元。下限按照我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为191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为1730元。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