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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继承诉讼收费标准
释义
    房产继承诉讼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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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