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
释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2006-05-2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梅沙海景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FO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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