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右手名指骨折工伤能评级吗 |
释义 | 一、右手无名指骨折工伤能评级吗 职工工伤致无名指骨折,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5.10十级”“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之规定,应当评定为十级伤残。 二、工伤等级分级原则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 不能自理。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30cm2;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3cm2,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3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1)癫痫轻度; 2)-骨缺损≥25cm2,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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