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八条,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六条,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八条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十六条 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前款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