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法律客观: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收耕地的,按照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三)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当地耕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四)征收建设用地的,参照当地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