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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征用安置补偿办法
释义
    

法律主观:
    


    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法律客观: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收耕地的,按照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三)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当地耕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四)征收建设用地的,参照当地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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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