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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备案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有效的判例
释义
    一、未备案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有效的判例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未向发包方备案的,合同无效,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双方各执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现实中,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加之受农村习惯的影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往往未报发包方备案,由此,实践中出现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流转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土地流转合同无效的纠纷案件。备案与批准或同意具有不同的性质,其法律意义自然不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4种常见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中,除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须经发包方同意外,互换、转包和出租并不要求经发包方同意,只报备案即可。由此可见,承包土地流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备案是为了便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起着告知、登记和备查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14条的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无效。但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未报发包方同意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转包、出租、互换未报备案为由,请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不予支持。
    村民流转土地未向发包方备案,并不影响流转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然实践中,备案并不复杂,而且很多优惠政策和补贴也会优先考虑合同备案了的流转主体,建议还是备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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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4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