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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珠海因购房提取公积金办理材料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身份证;申请人名下银行借记卡;购买一手商品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卖方为开发商)或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珠海市内房产无需提供房产证);购房发票;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珠海市内房产无需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购房发票。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积金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查处后,公积金中心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或者系统,并将其作为重点督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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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0:4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