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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通用合同条款是什么意思
释义
    通用合同条款是各类合同或同类合同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款。在施工合同中,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如果合同条款有歧义,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商不成的话,可以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明确。付款方式有多种,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和其他方式,如
    法律分析
    通用合同条款是指各类合同或同类合同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款。比如施工合同的内容就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合同条款有歧义怎么办
    1.当事人可协议补充,加以明确;
    2.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明确;
    3.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律的相关条文履行,例如如果是履行期限不明的,则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可随时催告履行,但要留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合同条款付款方式有哪几种
    1.一次性付款。此种付款方式简单、明确,受到的外力影响因素较少,手续相对单一。如在商品房买卖中,预定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一次履行付款义务,开发商将住宅交付购房人,合同即履行此种方式适合有较好经济能力的购房人,同时也是开发企业希望使用的。
    2.分期付款。大多用在一些生产周期长、成本费用高的产品交易上。如成套设备、大型交通工具、重型机械设备等。
    3.其他方式。在实际销售工作中,主要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两种。
    4.特殊的付款方式,主要包括采用其他债务抵消,易货交易等。
    拓展延伸
    素材:通用合同条款是什么意思?
    通用合同条款是指在多个合同中都会使用的共同条款,这些条款通常是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必须包含的。这些条款可以包括合同的双方、合同的目的、履行方式、争议解决等基本内容。通用合同条款的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的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避免合同中出现漏洞或纠纷。
    在我国,通用合同条款通常由专业的律师在起草合同时进行起草,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严谨性。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通用合同条款是必须包含的,但具体的条款内容应根据不同合同的特点和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结语
    通用合同条款是各类合同或同类合同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补充合同条款,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明确。付款方式有三种: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和其他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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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8: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