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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吉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有哪些?
释义
    (1)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2)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3)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4)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6)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一、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度是怎样的?
    环境法律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者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和主观因素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法律制裁。简单地讲,就是违反环境和资源保护法者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环境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责任形式,环境法律责任是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法运行的保障机制。
    我国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对环境责任的法律责任追究存在许多弊端,导致环保法得不到有效实施,环境遭受严重破坏,主要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受传统观念影响,错误地认为环境资源具有无偿性、无穷性,加上重经济轻环保错误思想,甚至将环境犯罪行为当成一般的环境违法行为。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门形成较晚的部门法,没有其他部门法较成熟、完备,在法律责任追究方面缺乏针对性的规定。
    3、同一违法行为符合多种责任构成要件,导致环境法律责任竞合问题,有可能出现“该刑事制裁的,而行政制裁;该行政制裁的,而又民事制裁”等等现象。所以,研究环境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环境责任的法律责任追究根据法律的制裁的形式不同分为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区分不同性质责任的意义在于,在环境保护中如何正确地追究不同性质的责任,将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落到实处。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
    二、环境污染中间人有责任吗
    环境污染中间人有责任。环境污染应当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投诉。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侵权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有责任对直接受到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三、公司违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违反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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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5:2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