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 |
释义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一、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区别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 (1)法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人, (4)委托监护人。 上述监护人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也就是当监护人变更时,法定代理人也会变更。 从而可以看出,法定代理人的权限来自于监护权。若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之监护人若丧失了监护权其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同时丧失。 二、法定代理人的范围 1、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其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作监护人。由于患精神病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监护人是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作监护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是指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在单位及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是民政部门、工会、妇联、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对于特定人员负有保护责任的单位、组织的代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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