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谓风险,指未来可能发生、对房屋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或事件。如地震、战争、泥石流等不可预见的可能性。关于风险转移的约定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商品房交接,只是转移房屋的占有,此时房屋转让的产权登记一般尚未开始或正在办理中,买受人仅享有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受人。 从形式上看,交接即房屋钥匙的交付和接收(俗称“交钥匙”)。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接不仅是房屋本身的交付和接收,即出卖人将房屋的占有转移给买受人,而且也是房屋风险的转移。这是法律在双方未对“交付”进行合同约定时,所做的强制性规定。若双方合同约定,产权转让登记完成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则房屋的转移占有不构成“交付”,不发生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只有在约定条件成就时,才发生风险转移。 出卖人若未能在约定的交接日期内交房,则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并未转移,仍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