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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罚金刑在我国的适用的困境及分析
释义
    在国际上罚金刑高歌猛进的今天,我国的罚金刑适用并不能因此盲目乐观。在刑法生效以来的司法实务中,罚金刑的适用却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对比西方国家罚金刑适用率到达60%-70%,而我国的罚金刑适用率却无法相提并论。而在罚金刑司法实务中,最显著也是最严峻的问题主要体现的罚金刑的执行难,即所谓的判而不缴。导致该问题的原因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从我国罚金刑的裁判根据来看。我国刑法第52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也就是说,我国将犯罪情节作为裁量罚金刑的唯一根据。我国无论在刑法中还是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对犯罪人经济状祝、健康状况、家庭状况等与犯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相关的因素作出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刑法的一大缺憾,因为这些都与作为罚金刑的科处根据以及罚金刑是否能够被有效的执行有着密切的关系。立法上不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对不同经济状况的犯罪人判处相同数额的罚金。这样可能导致一种情况出现:对经济状况差的人,可能判处的罚金数额超过其经济承受能力,这就有可能导致执行不能。
    其次,从我国罚金刑的规定方式来看。我国有160多个罪名可以科处罚金刑,其中有130个规定为并科罚金,不足10个为选科罚金。根据前述可以得知,我国的罚金立法模式是以并科为主,选科为辅。我国刑法又将并科罚金刑分为两种方式,得并科和必并科。而绝大多数采用必并科,即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科处罚金刑。对于上述经济状况差的人判处的罚金数额超过其经济承受能力的情况时,为了不至于出现法有规定而事实不能的情况,在罚金刑的规定方式上就应尽量避免必并制的规定方式,以免使司法陷于两难境地。但在我国的此种立法模式下,在可能执行不能的情况又采取必并制,即在判处其自由刑的同时,又必须判处罚金,就不得不使执行难于进行。这反映了我国在罚金刑的根据上不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又在法律上规定罚金刑的必并制,使罚金刑的根据与罚金刑的规定方式之间缺乏协调的弊端。
    最后,在出现了执行不能的情况下,我国对罚金刑执行不能的补救措施不够。我国只规定了罚金刑的分期缴纳制,是指由受刑人分期分批地多次交纳罚金。但若犯罪人经济条件一直未得以改善,罚金刑的执行仍陷于不能。我国没有无偿劳动取代罚金刑,是指当受刑人确无支付罚金的能力时,责令其提供劳动,用劳动的报酬折抵罚金。这样,既可以避免罚金刑的无法执行,而且还可以防止犯罪人借口无钱而不缴纳罚金。以无偿劳动代替罚金的执行,已作为补救罚金刑之不足的一项重要措施被瑞士等国的刑法制度化。而我国刑法中,尚无类似的规定,所以,这将导致我国的罚金刑执行陷入不能得境地而无法摆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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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