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担保人能不能要求债务人再反担保? |
释义 | 有关反担保人是否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再反担保,这一点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所以反担保人的利益也需要得到保障,且他所提供的担保是针对债务人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当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就相对的成为债权人,因此反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提供再反担保。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关于担保方面的问题,可能很多人并不是特别的了解,我们国家现在关于担保的方式是比较多的,包括通过物品担保,还有就是通过保证人提供担保。在新实施的《民法典》当中也明确规定的相关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益。 民法典的诞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巨大进步,推动了我国的法制建设的现代化步伐,社会成员应关注民法典中的各个条款,在日常生活中积极践行民法典,弘扬民法典,尊重民法典的权威,使我国的法制建设能够继续向前发展。 一、反担保和担保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反担保和担保的主要区别如下: 1、被担保的债权不同,担保是主债权;反担保是担保人的追偿权,即具有延迟条件的未来债权; 2、当事人不同,在担保中,双方为主债权的债权人、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担保人为主债权人;反担保中的担保人不能是主债权的债权人或者主债务人,而是担保中的担保人,反担保人可以是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但一般是主债务人; 3、担保人的责任性质不同,担保与主债权是主从关系,担保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必须承担担保责任;反担保从属担保,不从属债权,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只发生在主债务人不向担保人履行偿还义务时; 4、适用范围不同,担保既有法律形式,也有约定形式,担保方式多样,适用范围广;反担保只能是约定的担保,不存在于所有担保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区别是什么 (一)担保的对象不同。债的保全是担保全体债权人利益的,属于债的一般担保。而债的担保是一种特殊担保,是担保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其目的是为了强化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和打破债权人平等的原则,使特定债权人能够从第三人那里得到受偿或者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二)担保的基础不同。债的保全是以债务人的信用为基础,也就是说,债务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担保着债权的实现,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其清偿全部债权的责任财产。而债的担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担保的标的可以是第三人的信用,也可以是第三人或者债务人的特定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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