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期限的起算 |
释义 | 根据刑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几种情况: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刑期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二、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如何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的规定为: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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