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抽资出逃 |
释义 | 股东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设立筹备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 2、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不交付货币、实物或不转让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3、客体要件本罪客体侵犯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稳定公司注册资本及其正常经营,国家专门规范了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金额、转让出资或者收回股本的原则; 4、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让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逃避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二、股东出资的违法行为都有哪些呢 股东出资的违法行为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三、什么行为可以认定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 可以认定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有: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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