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诉讼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 |
释义 | 女方起诉离婚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一)起诉书; (二)身份证; (三)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四)对方的身份信息资料; (五)结婚证。 一、法律婚姻但未事实婚姻可以离婚吗 可以离婚,已经形成法律婚姻的,就必须通过离婚登记来解除婚姻关系。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是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事实婚姻还存在,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民法典》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二、诉讼离婚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对方基本情况:1、对方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具体住址;2、对方的弱点是什么,对此事件,有无具体的担心;3、对方在生活中是否有什么劣习,如吸毒等。 (二)感情破裂清单:1、认识时间及方式;2、结婚时间;3、结婚地点;4、婚后感情情况如何,有无具体事件,如第三者等。 (三)离婚的原因;双方就离婚事项有无沟通,对方是否同意离婚,是否曾经达成某种协议,最好提供详细经过; (四)财产情况清单:房屋地址,购买时间及金额,有无产权证,如为按揭,首付多少,尚欠多少;房屋现价值多少;车辆情况,具体事项如上;公司股份(合伙份额)财产、公司名称及注册资本、股东姓名、人数及比例;企业注册地点及注册时间;有无股票、债券;有无其他财产,如存款等;有无其他债权、债务、具体多少。 (五)子女情况 1、子女姓名、年龄、性别等;2、子女对跟谁有无倾向。 (六)在对方同意离婚的前提下,对于财产和子女问题,有无具体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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