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一、制定裁量基准应当明确以下情形: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处罚的,应当明确规定是否处罚的具体情形;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规定适用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幅度的,应当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明确规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 二、裁量适用规则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处罚,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仍实施处罚; (二)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未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在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处罚明显不同;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最新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