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合同,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有证据证明。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大家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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