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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券公司监管条例修订
释义
    

法律主观:
    


    证券公司在市场中担任着交易市场的角色,对于这样的一个市场主体,法律对其的设立有特殊规定是无可厚非的。
    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一)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二).经营下列其中一项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三)经营下列业务中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亿元: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五)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
    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综合以上内容看来,证券公司的设立除了与一般公司相同的其他条件,最主要的就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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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3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