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且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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