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若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胎儿出生为死体的,继承的份额应当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按份享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