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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
释义
    

法律主观: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若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胎儿出生为死体的,继承的份额应当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按份享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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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4:5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