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方环境保护监督与公众参与 |
释义 | 公众参与指公共权力机构在作出立法、制定公共政策、决定公共事务或公共治理时,通过开放的途径从公众获取信息,听取公众意见,通过反馈互动对公共权力机构的行为产生影响的各种活动。公众参与是公众通过直接与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互动的方式决定公共事务的过程,是公众试图影响公共政策的活动。公众参与可以分为立法层面的公众参与、公共决策层面的公众参与、公共治理层面的公众参与等。公众参与可以在公众与政府之间形成有效沟通,有效缓解公众与政府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三方环境保护监督是在环境保护方面公众参与的一种具体形式。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是《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环境保护最重要的工具之一。《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基础条件,该章的主旨在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同时,第五十六条规定了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及征求公众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公众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及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举报权、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等,都是公众进行环境监督的实现形式。 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我国进入环境污染事件高发期,随着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的觉醒和新媒体的出现,公众参与环保决策、维护环境权益、加强环保行动方面的诉求越来越多,呼声越来越强烈。同时,国家建设生态文明,也需要公众参与。但是由于环境信息公开不到位、公众参与渠道不畅通、缺乏相关的激励机制等问题,导致公众参与遇到诸多阻碍。公众参与需要形成制度,亟须法律护航。但是,我国还没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律法规,规定较少,相关条文过于分散,公众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等不明确。 2014年11月,河北省制定了全国首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该法规对环境公众参与的定义为:“本条例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自身环境权益或者社会公共环境利益,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环境执法和促进环境法律、法规实施等活动。”该法规第二十条规定的公众参与范围第 (三)项即为“受聘担任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依法参与环境保护工作。”该条例注重鼓励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在多处提出发挥社会组织“第三方”的作用,在环境立法、环境政策制定和区域合作等方面提出咨询意见,监督信息公开情况等。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受清镇市人民政府聘请进行的第三方环境保护监督,无疑属于“受聘担任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依法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形式,已走在了法规的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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