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票是否可用作有效的信用凭证 |
释义 | 生产资料公司向钢铁公司出售了6万元钢材并开具了发票,但钢铁公司否认有这笔交易并拒绝偿还货款。生产资料公司起诉钢铁公司,但被临沂市河东区法院驳回。 法律分析 生产资料公司声称在2007年8月向这家钢铁公司出售了价值6万元的钢材。它已经给钢铁公司开了发票,并一再催促该公司不要退货。因此,它起诉钢铁公司偿还货款。钢铁公司说根本没有买卖业务。当时,它真的很想买生产资料公司的钢材,但由于价格原因,后来没有买。生产资料公司开具的发票交给了钢铁公司财务处,财务处的工作人员接受了。生产资料公司的财务人员已将发票记为应收账款。双方负责人就尚未发生的业务达成协议,互不主张权利。后来,生产资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更换。新经理清理账目时,发现有这样一笔应收账款,于是要求钢铁公司偿还。钢铁公司拒绝了,所以他向法院起诉。 钢铁公司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人认为开具发票只是买方的附随义务,发票又不是债权凭证,因此不能只主张权利。在庭审中,生产资料公司只引用了发票的存根,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没有交货单或交货单,也没有钢铁公司的收据或借据。法院认为,发票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销售合同,发票与借据或借据不同。最后,临沂市河东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应当征收消费税的应税行为的凭证。然而,发票并不属于信用凭证的范畴。信用凭证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以信用方式产生的凭证,例如商业汇票、支票等。 因此,依据发票能作为信用凭证这一说法是错误的。虽然发票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应当征收消费税的应税行为的凭证,但它并不属于信用凭证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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