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到检察院是不是意味着要判了 |
释义 | 不是所有的案子到检察院都会判刑,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判刑: 1、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司法机关,其具检察职能概括而言有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权。 刑事检察职责,就是对刑事案件的检察权,也是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所在。具体包括侦查权、批准或决定逮捕、起诉与不起诉、刑事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 民事检察职责,是针对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在监督的内容上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裁判结果监督(包括对调解书的监督);二是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三是执行监督。 行政检察职责,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及行政机关的涉诉行政执法行为等实行的法律监督,核心是行政诉讼监督,贯穿行政诉讼活动全过程,既有结果监督,又有程序监督。 公益诉讼职责,是针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果在规定组织没有起诉或者没能够起诉的主体的,检察院可以公共利益受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类案件范围目前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等领域。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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