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0级伤残的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1-10级伤残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伤残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 一、工伤认定成为五级的情形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下列59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五级伤残: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平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4级; (20)单肢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搏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8~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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