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一方给付定金后按合同解除时,定金可以返还;在特殊情况下,由于自然因素导致合同解除,未能达成一致并签约,不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定金可以返还;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毁约解除合同,定金可以返还双倍。 法律分析 给付定金的一方在按约履行的解除合同时,可以返还定金。若因特殊情况或天然要素导致合同解除,且对合同及其补充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而无法签约,定金可以无归责地返还给任何一方。收受定金的一方若毁约解除合同,则应返还双倍的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内容由 张洪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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