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押一定要有债权债务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股权质押的前提是一定要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股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依法享有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一、股权质权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质押是可以优先受偿的。 股权质押,是指将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股权质权人在其债权清偿期届满没有受偿时,因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质权人有权转让其所占有的股票、股份,通过股票、股权的转让变现,并从转让价款中优先受偿。 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2、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偿。 3、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孳息,有优先受偿权。 二、民法典规定不交付动产就成立质权吗? 民法典规定不交付动产,不成立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三、追回企业债务注意哪些方面 追回企业债务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一笔债务能否完全追回,不仅取决于企业商业账户追回机构的专业素质,还取决于案件本身的质量; 2、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债务人是否存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也决定了债务的命运; 3、赊销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合同的定制是否有缺陷,都会影响收债的成功率。 法律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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