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征地补偿上: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调整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市区耕地每亩为14000元,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18000元;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耕地每亩为12000元,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16000元。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仍按照《连云港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连政发〔2003〕81号)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即: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被征用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每一名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市区为13000元,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为11000元。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仍按照《连云港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连政发〔2003〕81号)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以及重点高等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第三条,征地补偿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征地告知、听证、报批和补偿安置费用解缴等工作。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管委会、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科教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各管委会)负责做好交地、用地矛盾协调和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