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
释义 |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事指定工作并获取报酬的法律关系。它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双重属性,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共同决定,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劳动者享有多项劳动权利,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关系应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双重性质。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式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当事人双方的意志虽为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主体意志,但它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起统帅地位。 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结语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指定工作并获取相应报酬和保护的法律关系。它具有主体双方平等性和隶属性的双重性质,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并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劳动者享有多项劳动权利,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劳动法律关系的确立和履行,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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