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为个人财产。但若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则除外。若产权登记在夫妻名下或另一方名下,应视为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法律分析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除外。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或另一方名下,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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