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动产物权先行占有? |
释义 |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问题的规定。如果权利人在设立或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那么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开始产生效力。这是关于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问题的规定,也是关于物权变动生效时点的规定。 法律分析 在第二十五条中,如果权利人在设立或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那么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开始产生效力。 本条是关于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问题的规定。本条规定的是设立或者转让动产物权时的一种特殊的情形,即物权的受让人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移转所有权或者设定质权合同的情形。例如,承租人或者借用人,依据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合同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协议,购买该项动产或者在动产上设定质权。在受让人已经取得对动产的占有又依据法律行为取得其物权的情况下,动产物权的公示已经在事先完成,物权受让人已经能够依物权的排他性行使物权。因此,物权的变动就在当事人之问的关于物权变动的协议生效时生效。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35条规定,动产物权人可以占有无主动产,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同时,《民法典》第236条规定,无主动产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这些法律规定为动产物权先行占有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外,《民法典》第237条规定,权利人返还无主动产时,可以请求无主动产权利人支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些规定为动产物权先行占有的权利人提供了相应的保障。 总体来说,我国《民法典》为动产物权先行占有提供了全面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动产物权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结语 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权利人在设立或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那么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开始产生效力。这是关于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问题的规定。在本条规定中,物权的受让人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而后又与动产的所有权人达成移转所有权或者设定质权合同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物权的变动就在当事人之问的关于物权变动的协议生效时生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八条\t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四条\t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三条\t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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