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辅助生殖技术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关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其法律地位无可质疑。 第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事后不得反悔),妻子采用人工授精技术怀孕,精子非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但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亲。 第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丈夫没有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丈夫不承担抚养义务,精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