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从逮捕到最后的判刑,所需要的时间最短是七个月左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五十、第九十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修改为:一、“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二、“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