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拥有后如何抢注? |
释义 | 当事人的商标被抢注后,可以依法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一、注册商标撤销包括怎样的情况 注册商标撤销包括以下情况: 一、因违反商标法而被撤销: (一)是由于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或自行改变注册人名字、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等; (二)是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对此,商标局有权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争议撤销:根据中国《商标法》,如数个当事人所争议的商标确属相同或类似,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后注册当事人的商标,维护先注册当事人的商标专有权。 三、三年不使用撤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超过三年不使用,任何第三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出无效撤销申请。 二、恶意抢注商标合法吗 恶意抢注商标法是违法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要准备哪些资料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需要的资料有如下: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4、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 5、企业简介; 6、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7、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8、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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