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冤案错案国家怎么赔偿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国家对于冤案和错案的赔偿标准,包括对人身自由和经济损失的赔偿,以及对于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更高额度的赔偿。对于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公民,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于经济损失,国家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国家还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于冤案和错案进行调查和纠正,以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法律分析 国家对于冤案和错案的赔偿标准如下: 1. 如果冤案或错案导致公民人身自由受到侵犯,国家将按照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每日赔偿金。 2. 如果冤案或错案给公民带来了经济损失,国家也将对此进行赔偿,具体金额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3. 国家还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于冤案和错案进行调查和纠正,以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5、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羁押,赔偿详细天数的计算方法: 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设为时间点A),羁押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后,执行刑罚,分为两种情况对羁押天数进行计算。 (1)若判决为缓刑,则送达判决时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设为时间点B),此时间点之后,没有进行羁押,则当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赔偿的详细天数是:时间点A到时间点B的时间。 (2)若判决为实刑,则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交付执行(设为时间点C),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此状态一直持续到被告人被宣告无罪释放(释放日设为时间点D),则国家赔偿的详细天数是:时间点C到时间点D,只对被告人被执行的刑期进行赔偿。 6、2010年12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决定院赔偿冤假错案当事人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当事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张贴公告的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结语 国家对于冤案和错案的赔偿标准包括每日赔偿金、经济损失赔偿、人身自由侵犯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侵犯财产权造成的损害赔偿等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对于冤假错案当事人,国家会赔偿冤假错案当事人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在当事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张贴公告的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12-28)\t第十一条\t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11-22)\t第一条\t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11-22)\t第七百零五条\t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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