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去领传票啥后果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关于去领传票和不出庭的后果以及被告人不接传票的应对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不接传票可以通过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把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去领传票和不出庭这两个行为的后果。去领传票虽然只是一个程序问题,但关键在于你是否出庭。如果不出庭,就可能会导致法院作出对你不利的判决。因此,我们可以将原文中的“啥后果”改为“可能会导致法院作出对你不利的判决”。这样,我们就能够更准确地表达出这个问题的含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被告人不接传票怎么办 被告不接传票,可以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把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如果留置送达也送达不到,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可以采取以下的方式:(一)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二)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三)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四)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三、传票一定要给当事人吗? 送达指的是,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一定方式,将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交付给应当收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还可以留置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送达的几种方式: 直接送达: 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简易送达: 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留置送达: 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 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 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不接传票的应对方式包括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宣告送达后,如果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拒绝签收送达的文书,则可以进行留置送达。但是,在进行留置送达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且被告人在场时应进行询问。 公告送达则是指在宣告送达后,如果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拒绝签收送达的文书,则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在进行公告送达时,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如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等。 被告人不接传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如果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拒绝签收送达的文书,则可以进行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但是,在进行任何一种送达方式时,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送达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结语 结语: 去领传票和不出庭这两个行为的后果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被告人不接传票时,可以采取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同时,送达的几种方式也需要了解清楚,以确保送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在送达过程中,如果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送达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如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代表到场、留置送达等。对于无法直接送达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但需要注意特殊情况下公告送达的时间限制。总之,送达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需要我们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严格遵守,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六条 【本票的相应记载事项】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五条 【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票据欺诈行为的行政责任】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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