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预售许可,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申办预售许可,需要达到以下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除外),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六层(含六层)以下的商品住宅项目已完成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六层(含六层)以下的非住宅项目和六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主体1层封顶,2层开建。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主体六层结构工程。
 四、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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