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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离婚后在买房需要哪些有哪些要求
释义
    在成都购买房产,离婚与否并不影响购房资格。根据区域不同,购房条件也有所不同。天府新区(A类区域)和高新南区(B类区域)是最严格的区域,不能购买C类区域和D类区域的房产。而青白江区(D类区域)相对较宽松,可以购买A、B、C、D类区域的房产。离异后两年内任一一方再买房(原来那套没卖出),都不算是首套房。
    法律分析
    在成都购买房产,离婚与否并不影响购房资格,请参考以下资格认定规则:
    A类: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
    B类:高新南部园区
    C类:高新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
    D类:青白江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
    在相应区域买房,只需要满足任一条件即可。
    天府新区(A类区域):
    条件一:户口买房:天府新区户口
    新落户人群:额外需要12个月成都市社保(社保参保地不限定区域,但是工作单位注册地必须是天府新区)以及要有工作单位。
    非新落户人群:有天府新区户口就行。
    条件二:社保买房:在没有户口的情形下,需要连续24个月单位社保。(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要在天府新区)
    前提:两人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只拥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高新南区(B类区域):
    条件一:户口买房:高新南区户口
    新落户人群:额外需要12个月成都市社保(社保参保地不限定区域,但是工作单位注册地必须是高新南)以及要有工作单位。
    非新落户人群:有高新南区户口就行。
    条件二:社保买房:在没有户口的情形下,需要连续24个月单位社保。(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要在高新南区)
    前提:两人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只拥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高新西区为代表的的C类区域:
    条件一:户口买房:C类区域户口可以
    新落户人群:额外需要12个月以上成都社保(单位注册地11区域就行,不同区域间社保时间可以叠加)以及要有工作单位。
    非新落户人群:有C类区域户口
    条件二:社保买房:在没有户口的情形下,需要C类区域连续24个月单位社保(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要在C类区域),注意D类区域户口的人,有C类区域24个月单位社保也可以买。
    前提:两人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只拥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青白江区为代表的D类区域:
    条件一:
    户口买房:任意区域户口都行
    社保买房:任意区域连续12个月单位社保
    备注:
    1、A类区域只能买A类区域、D类区域。
    2、B类区域只能买B类区域、D类区域。
    AB类区域是最严格的区域!不能买C类区域,但是可以买D类区域。
    3、A类区域和B类区域不能互买。
    4、C类区域可以买C类区域、D类区域,不能买A类区域或B,C区域之间可以互买。
    5、D类区域买D类区域,不能买A、B、C,D类区域之间可以互买。
    二、成都离婚后首套房的计算方法
    夫妻双方离异后未再婚,任一家庭两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的,其拥有的房产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即如果家庭在婚内有房,那离异后两年内任一一方再买房(原来那套没卖出),都不算是首套房;婚内没房,离异后两年内任一一方买房的房产套数都要计算入内。
    结语
    购买房产时离婚与否并不影响购房资格,根据以上资格认定规则,在相应区域购房只需要满足任一条件即可。具体规则如下:A类区域购房条件为天府新区户口且新落户人群需额外12个月成都市社保或要有工作单位;B类区域购房条件为高新南部园区户口且新落户人群需额外12个月成都市社保或要有工作单位;C类区域购房条件为高新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户口且新落户人群需额外12个月成都市社保或要有工作单位;D类区域购房条件为青白江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户口且新落户人群需额外12个月成都市社保或要有工作单位。天府新区和B类区域是最严格的区域,不能购买C类区域房产,但是可以购买D类区域房产。离异后两年内任一一方再买房(原来那套没卖出),都不算是首套房;婚内没房,离异后两年内任一一方买房的房产套数都要计算入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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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