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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和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区别
释义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适用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主要适用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其中,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的严厉性体现在强行剥夺人身自由,羁押审查,通常直至判决生效时止。采取逮捕措施后,能方便办案人员随时讯问,还能有效地防止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妨害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发生。
    因此,逮捕作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合法适当,可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违法、不当的逮捕必然会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乃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司法实践中,涉案行为人一旦被批捕,之后极有可能被提起公诉,而考虑到我国极低的无罪判决率,涉案行为人极有可能被定罪,极难获得彻底无罪的结果。
    反之,如果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那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就相对容易很多,即在进入审判阶段前就将案件无罪化处理,实现了实质的有效辩护。因此,可以说,在实务中,辩护律师能否促使检察机关充分、全面认识到涉案行为人的无罪事由,进而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了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命运。
    一,从执行机关来说
    逮捕的提请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通常来说,逮捕发生在侦查阶段,逮捕的提请机关为侦查机关、批准机关为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均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涉案当事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但实际上,逮捕同样可能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服刑阶段。
    1、在侦查阶段的逮捕:
    提请机关为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认为涉案行为人需要逮捕,应当作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在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不含省级)认为涉案行为人需要逮捕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由本院侦查部门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
    逮捕的批准机关为人民检察院,如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2、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逮捕:
    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并未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起诉尚未逮捕的涉案行为人时,认为需要逮捕,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具体来说,在审查起诉阶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尚未逮捕涉案当事人,审查起诉部门认为需要逮捕的,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3、在审判阶段的逮捕:
    在审判阶段,作出逮捕决定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分两种情况:
    一是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在审理期间,法院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的,二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法院可以决定逮捕。
    4、在服刑期间的逮捕: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是否需要再办逮捕手续,程序法上并无明确规定。大多数意见认为,被关押的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已经受到最高限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的逮捕的6个条件,不需要采取逮捕措施。因此,为了预防服刑人员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了保障服刑人员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必要将服刑人员的关押地转移至侦查起诉机关所在地的看守所。
    但有一种特殊情况,服刑人员原判刑期即将届满,又符合需要逮捕的条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关于监狱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司发通_2014_80号)第二条规定:“罪犯在监狱内犯罪,办理案件期间该罪犯原判刑期即将届满需要逮捕的,在侦查阶段由监狱在刑期届满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监狱将被逮捕人送监狱所在地看守所羁押。”
    二、从批准条件来说
    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
    在讨论办案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之前,首先必须了解,在什么情况下,办案机关会批准逮捕。
    三、从逮捕期限来说
    逮捕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证据条件,即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其内涵包括以下三点: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经查证属实。
    第二,罪责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衡量其所犯罪行,最低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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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6: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