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别人起诉收到通知后怎么处理? |
释义 | 被起诉后,积极搜集证据并进行答辩。新证据包括在举证期限内未知、未取得的、未提出但有条件取得的证据,以及在举证期限后为反驳对方主张而提出的证据。但若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且无客观原因,可能被排除。总之,对于已被起诉的情况,重要的是积极搜集证据并进行答辩,同时了解新证据的认定规则。 法律分析 一、被别人起诉收到通知后怎么处理? 搜集证据,积极答辩。 1.搜集证据,积极应诉答辩。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4.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民事诉讼二审新证据如何认定? 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因不了解证据的价值未取得。 1、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2、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3、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4、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5、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 如果已经被人起诉,那么积极搜集证据,进行答辩就可以了。若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只是因为不了解证据的价值,而没有提供证据,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者是举证,在举证期届满后提出的证据,是可以作为新证据出示的。 结语 积极搜集证据,进行答辩是被起诉后的应对之道。对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的情况,包括在举证期限内未知悉、掌握的证据、不了解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以及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都可以作为二审新证据出示。但需注意,若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则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及时搜集证据、合理运用证据,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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