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最后签署的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遗嘱,在形式上符合条件的,最后签署的遗嘱有效,原遗嘱撤销。最后签署的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遗嘱,在形式上符合条件的,最后签署的遗嘱有效,原遗嘱撤销。最后遗嘱具有更大的法律效力。法律明确规定,有多重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自《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将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不管最后的遗嘱有没有公证,都是以最后订立的那份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