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的问题。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其合同履行地点就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要确定股权质押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如股权质押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股权质押登记,即质押登记,都以其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一般说来就是公司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