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各政府部门和个人做出相抵触的决定的,其违法行为有什么特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其违法行为的特征是“越权”。 越权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横向越权,即超越职权,也就是根据分工职权,其根本无权决定税收事务却作出此项决定;另一种是纵向越权,即超越权限,也就是根据分工职权,其有权决定税收事务但所作决定已超出其应有的职权界限。 越权行为,根据其适用对象的不同,又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越权和具体行政行为越权。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上述主体针对普遍税收对象设定权利、义务而制定普通性行为规则的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上述主体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危害较大,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四条所列的七种情形中均可能发生,像开征、停征的违法决定则只能采取此种行为方式。 其危害面较广,危害性较大。 相反,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危害性较小,而且只发生于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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