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件提起公诉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撤回起诉或全部撤回起诉,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1、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经补充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提请法院恢复审理;如果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可以撤回起诉。 2、共同犯罪案件中,出现不应当追究部分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只能撤回部分被告人的起诉,不能对全案撤回起诉。 3、出现漏犯和漏罪的,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应当追加起诉。 4、起诉的犯罪事实发生变化或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的,可以变更起诉,按变化后的犯罪事实起诉或将无法认定的犯罪事实撤销指控。 5、被告人脱逃不在案的,应由法院区别情况处理。在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受理前被告人脱逃的,应由法院决定不予受理,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在法院受理以后被告人脱逃的,应由法院对脱逃被告人裁定中止审理,对在案被告人继续审理。 6、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患精神病或其它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由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7、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由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一、公诉案件是否可以撤诉 公诉案件不能随意撤诉。公诉案件,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提起诉讼的案件。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活动。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人民检察院不得随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案件。必须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起诉或者撤回;例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其他不应当起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