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定期租赁合同对谁不利 |
释义 |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好坏应视情况而定,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好坏之分。当租客和房东双方协商好时并双方都遵守约定,便对双方都好,如果有一方毁约,那便对双方都不利。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 由于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具体的租赁期限,因此租赁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而且在解除租赁合同时,不存在因租赁合同未到期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但反过来,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又不能很好的保护不想解除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得不想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无法得到针对突然解除租赁合同受到的损失的经济补偿。不过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在解除时,仍需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同时出租人在解除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时还需提前通知承租人,并给予承租人一定的合理期限,使承租人能够有足够的时间搬离出租房。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 1、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2、出租人也可以有限制地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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