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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新税法下如何摊销土地价值?
释义
    【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新税法下如何摊销土地价值?《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依据,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存货项目)。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不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从其作为一种权利且无实物形体的特征出发的,但是企业在在建项目完工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最终应转入固定资产价值中。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1)土地使用权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前,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应按照无形资产规定按期摊销;(2)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时,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在房屋及建筑物完工后,土地使用权成本随房屋及建筑物工程成本,一同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不可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或者无形资产核算,应按照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随同“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按期计算折旧扣除。这样说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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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3: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