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再审开庭的情形有: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不开庭审理的情形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